目前我国建筑市场明显供过于求,导致施工企业不惜风险垫资承包,
由此带来的工程款拖欠愈演愈烈,不少企业因此濒临倒闭。那么在我国
现有法律制度和市场条件下,施工企业如何规避或者降低这种风险?
误区一:工程在我手上,不怕你逃债。众多工程、土地或在建项目
已被业主先期抵押,尤其是工程价款优先权不得对抗消费者买受权这一
强制性规定往往使施工企业赢了官司却拿不回工程款,这种先例比比皆
是。所以说这种计划经济的思维定势是很危险的。
误区二:放松对有“政府背景”的工程款拖欠的清理,认为有政府
作后台,支付只是时间问题。现今投资关系复杂,政府并不直接承担经
济责任,甚至业主蓄谋以重组、破产、关闭等陷阱使施工企业讨债无门
的事例亦非罕见。误区三:认为自己是国有企业,陷入最终的困境后,
政府总会救一把。而现实却是,作为我国加入“WTO”的承诺条件,建
筑业已是开放的竞争性行为,指望政府或银行来拯救根本不现实。
因此广大施工企业在承包中必须知已知彼,防范风险。要配备专门
人员,多渠道了解业主信息。业主的投资主体、注册资本、土地取得方
式、地价支付进度和来源以及建设资金渠道、银行贷款的条件等都是需
要了解的有用信息。然后据此综合分析其履约支付能力,作出切合实际
的判断。尤其是对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或补充合同中要求垫资施
工包括支付周期延长等变相垫资条件的,更要慎之又慎。
控制工程拖欠风险的关键是控制项目的在建过程。在发生拖欠初期,
除了口头催讨,更要善于运用国际上通行的函告催讨方式,并做好催讨
记录。在连续催讨无果或拖欠渐增的情况下,应采取相应自我保护措施:
第一步:放慢施工进度,对后继资金明显不落实的则应坚决停建。
第二步:对资金遇有一时困难,业主要求垫资的,则应协商要求建
设方对已欠资金提供第三方的信用担保。无法提供担保的,则应选择由
建设方提供实物抵(质)押或该工程开业后的经营权进行抵押的做法。
第三步:施工企业应与建设方达成拖欠资金补偿的书面协议;对长
期拖欠而又未能办妥有关抵押担保手续的,要主动积极地去跟踪建设方
的动向;对拖欠款较大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还应及时实行诉讼保全,以防
止业主偷偷将建设项目抵押或变卖给第三者,从而避免工程价款优先权
对抗消费者买权的事情发生。
按照国际惯例,加强工程进度款的中间结算尤为重要。具体操作上,
一方面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结清每一个阶段的工程款;另一方面,
如果进度款不能中间结清,那么施工单位至少将已欠付的工程进度款的
数额与建设方确定下来,这对减少竣工决算的麻烦及事后寻求法律支持
都是有利的。
但是强调工程进度款的中间结算,并不意味着可放松竣工结算,实
际上竣工工程的拖欠款风险性是很大的,必须在竣工后及时办理竣工结
算。作为施工企业,首先要收集及整理好原始凭据,抓紧业主实物供料
的结算和已付工程款的核对,为竣工结帐创造条件。其次,竣工拖欠一
旦发生,清理催讨要落实责任制,并辅以对责任人考核的奖罚措施。为
防范风险和加快清欠进程,在业主资金难以全部清偿情况下,可采取多
种方式:部分拖欠资金可通过置换成生产经营要素;(如将工程房产权
作抵押,或转让该工程的房产权或部分房产权,亦可采用控制该工程开
业经营后部分出股份作为补偿)或者置换成为可以生产效益和现金流量
的资产(如采取将建设方的产品、机电车船设备、库存材料、房地产及
公司股票、第三方债务的追索作为以物抵款、以股抵款、以债抵款的方
式进行评估后依法办理移交过户手续)的方式;或重新签订协议,由业
主延期支付工程拖欠款及相应利息,也可采用让利收款办法,争取提前
收回工程拖欠款。对久拖不决、风险较大拖欠款则应不失时机做好准备
工作:一要做好社会上各方面工作,尤其要争取政府与社会的支持和司
法、开户银行等有关单位的配合;二要能够提交出有足够法律依据且内
内容完整严谨的证明材料,特别是工程质量和工期的有关证明文件及双
方往来公函、纪要、开工令、竣工报告、变更令等申请法院对拖欠款工
程实施折价、折卖,以获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