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合同收入与合同成本
1)、合同收入
合同收入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合同中规定的初始收入。即建造承包商与客户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最初商订的合同总金额,它构成了合同收入的基本内容。二是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这部分收入并不构成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已在合同中商订的合同总金额,而是在执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原因而形成的追加收入。建造承包商不能随意确认这部分收入,只有在符合规定时这部分收入才能构成合同总收入。
合同变更,是指客户为改变合同规定的作业内容而提出的调整。因合同变更而增加的收人,应当在客户能够认可因变更而增加的收入,并且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时予以确认。
索赔款,是指因客户或第三方的原因造成的、由建造承包商向客户或第三方收取的、用以补偿不包括在合同造价中的成本的款项。企业只有在预计对方能够同意这项索赔(根据谈判情况判断),并且对方同意接受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才能将因索赔款而形成的收入予以确认。
奖励款,是指工程达到或超过规定的标准时,客户同意支付给建造承包商的额外款项。企业应当根据目前合同完成情况,足以判断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能够达到或超过既定的标准,并且奖励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时,才能将因奖励而形成的收入予以确认。
2)、合同成本
合同成本应当包括从合同签订开始至合同完成为止所发生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3)、合同收入与合同费用确认
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完成的施工承包合同,应当在完成时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
如果施工承包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企业应当根据完工百分比法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合同收入和费用。
固定造价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合同总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2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3在资产负债表日合同完工进度和为完成合同尚需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确定;
4为完成合同已经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和可靠地计量,以便实际合同成本能够与以前的预计成本相比较。
成本加成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2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并且能够可靠地计量。
如果施工承包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地估计,应当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1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加以确认,合同成本在其发生的当期作为费用;
2合同成本不能收回的,应当在发生时立即作为费用,不确认收入。
如果合同预计总成本将超过合同预计总收入时,应当将预计损失立即作为当期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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