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四】检验检测的主要内容
1.特种设备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和无损检测应当由依照本条例经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
2.检验检测人员从事检验检测工作,必须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执业,但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
3.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经检验检测人员签字后,由检验检测机构负责人签署。
【考点五】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1.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办理本条例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时,其受理、审查、许可、核准的程序必须公开,并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许可、核准或者不予许可、核准的决定。
2.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参加。
3.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时,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考点六】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对象
《条例》规定安全监察的对象主要有三个:
1.特种设备的生产单位。包括特种设备的设计单位、制造单位、安装单位、改造单位、维修单位。
2.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
3.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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