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协议
(1)仲裁协议的概念
仲裁协议是当事人自愿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进行仲裁达成协议的文书。我国《仲裁法》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请求仲裁的协议。
(2)仲裁协议的特点
1)合同当事人均受仲裁协议的约束;
2)仲裁协议是仲裁机构对纠纷进行仲裁的先决条件;
3)仲裁协议排除了法院对纠纷的管辖权;
4)仲裁机构应按照仲裁协议进行仲裁。
(3)仲裁协议的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4)仲裁协议的无效
仲裁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是合同的内容之一。有下列情况的,仲裁协议无效:
1)约定的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4)在仲裁协议中,当事人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