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如父母作为监护人代理未成年人进行民事活动就是属于法定代理。法定代理是为了保护无行为能力的人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一种代理形式,适用范围比较窄。
3)指定代理
指定代理,是指根据主管机关或人民法院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这种代理也主要是为无行为能力的人和限制行为能力的人而设立的。如人民法院指定一名律师作为离婚诉讼中丧失行为能力而又无其他法定代理人的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就属于指定代理。
(3)代理人在代理活动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代理人应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代理活动
如果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限范围或代理权终止后进行活动,即属于无权代理,倘若被代理人不予以追认的话,则由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
2)代理人应亲自进行代理活动
代理关系中,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是基于对代理人的信任,委托代理就是建立在这种人身信任的基础上的。因此,代理人必须亲自进行代理活动,完成代理任务。
3)代理人应认真履行职责
代理人接受了委托,就有义务尽职尽责地完成代理工作。如果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代理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代理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4)不得滥用代理权(※※※※)
滥用代理权表现为:
·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实施法律行为。如果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订立合同,就属于此种情形。
·代理双方当事人实施同一个法律行为。例如,在同一诉讼中,律师既代理原告,又代理被告,这就很可能损害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因此,此种情形为法律所禁止。
·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例如,代理人与第三人相互勾结,在订立合同时给第三人以种种优惠,而损害了被代理人的利益,对此,代理人、第三人要承担连带责任。
(4)代理权的终止
由于代理的种类不同,代理关系终止的原因也不尽相同。
1)委托代理的终止
·代理期限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
·代理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组织终止。
2)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的终止
·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由于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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