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 99-0201),合同双方可约定,在以下条件下可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的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在工程施工承包招标时,施工期限一年左右的项目一般实行固定总价合同,通常不考虑价格调整问题,以签订合同时的单价和总价为准,物价上涨的风险全部由承包商承担。但是对建设周期一年半以上的工程项目,则应考虑下列因素引起的价格变化问题:
1)劳务工资以及材料费用的上涨;
2)其他影响工程造价的因素,如运输费、燃料费、电力等价格的变化;
3)外汇汇率的不稳定;
4)国家或者省、市立法的改变引起的工程费用的上涨。
3.熟悉成本加酬金合同的运用
成本加酬金合同通常用于如下情况:
1)工程特别复杂,工程技术、结构方案不能预先确定,或者尽管可以确定工程技术和结构方案,但是不可能进行竞争性的招标活动并以总价合同或单价合同的形式确定承包商,如研究开发性质的工程项目;
2)时间特别紧迫,如抢险、救灾工程,来不及进行详细的计划和商谈。
对业主而言,这种合同形式也有一定优点,如:
(1)可以通过分段施工缩短工期,而不必等待所有施工图完成才开始招标和施工;
(2)可以减少承包商的对立情绪,承包商对工程变更和不可预见条件的反应会比较积极和快捷;
(3)可以利用承包商的施工技术专家,帮助改进或弥补设计中的不足;
(4)业主可以根据自身力量和需要,较深人地介人和控制工程施工和管理;
(5)也可以通过确定最大保证价格约束工程成本不超过某一限值,从而转移一部分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