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Z302072掌握不可抗力及违约责任的免除
一、不可抗力
(一)不可抗力的范围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构成不可抗力需要具备三个条件:
1.不能预见(事件发生前)
不能预见,即当事人无法知道事件是否发生、何时何地发生、发生的情况如何。在此,能否预见,应以一般人的预见能力为标准加以判断。
2.不能避免(事件发生中)
不能避免指的是即使当事人预见到了该事件的发生,但是也无法制止其发生。
3.不能克服(事件发生后)
不能克服指的是对于已经发生的事件,当事人无法通过自己的努力消除或减弱该事件的负面影响。
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不可抗力的范围,各国对于不可抗力的范围更没有统一的规定。不可抗力一般包括如下情况:
(1)自然事件,如地震、洪水、火山爆发、海啸等;
(2)社会事件,如战争、暴乱、骚乱、特定的政府行为等。
(二)通知与减损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二、违约责任的免除
1.约定的免责
合同中可以约定在一方违约的情况下免除其责任的条件,这个条款称为免责条款。免责条款并非全部有效,侵犯对方人身权或财产权的免责条款是无效的。
2.法定的免责
《合同法》第1 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