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劳动合同的内容及效力
(一)劳动合同的内容
劳动合同的内容具体表现为劳动合同的条款,一般分为必备条款和可备条款。
1.必备条款
2.可备条款
可备条款是法律规定的生效劳动合同可以具备的条款。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可备条款,缺少可备条款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成立。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可备条款主要包括:
(1) 试用期条款
《劳动法》第21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2)保守商业秘密条款
《劳动法》第22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重点解析]
掌握试用期的长度。
(二)劳动合同的效力
劳动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双方必须履行劳动合同中规定的义务。
无效的劳动合同是指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订立的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第18条的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2)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重点解析]
1.掌握《劳动法》第18条关于劳动合同无效的规定。
2.注意将《劳动法》与《合同法》相区分。依据《合同法》,“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合同”并不是无效的合同,而是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只有“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合同”同时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方属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