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代理:指定代理是根据人民法院或者有关机关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例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7条的规定,在诉讼中,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有监护资格的人又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间指定的人担任诉讼之中的代理人。 指定代理在本质上也属于法定代理。其与法定代理的区别在于前者的代理勿需指定,而后者则需要有指定的过程。